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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丽诉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隆鼻手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3-05-05 15:12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0日,陈某丽女儿张敏(已故)在被告处进行隆鼻手术,当日下午五点术后回家的张敏出现昏睡、意识不清的情形,于7月13日早被家人送到某国际医院救治。经国际医院诊断,张敏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梗死,入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于2020年10月20日因脑出血死亡。张敏生前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肾病和高血压,依据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严重的糖尿病肾病和高血压是医疗美容的禁忌症。由于该医疗美容公司的重大过错,剥夺了原告唯一女儿的年轻生命,使原告精神受创、老无所依。

被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张敏在我院行隆鼻手术修复术,该患术前检查报告,符合隆鼻手术修复术的指标要求,手术过程顺利,没有任何问题,正常步行走出医院(有录像为证),正常安全回到家中。第二天也是和我们有正常沟通,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并和我们沟通良好,有微信为证。2020年7月13日,晨起动中突发脑出血急诊入院,直至2010年10月20日因脑出血死亡,高血压脑出血是急症。晨起动中发病率是很高的,该患者长期高血压、血管硬化,生活中不注意防范,随时可都可突发脑出血或脑梗、心梗。如果说隆鼻手术中出现高血压脑出血,可以说和我们隆鼻手术有一定关系,而该患是隆鼻手术第三天晨起动中突发脑出血,这和我院无任何关系,隆鼻修复术在整形美容行业来说是个小手术,出血量最多不超过十毫升左右,只是皮下局部的小手术,和颅内任何血管都没有关系。所以说该患的颅内突发脑出血和我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完全是该患自身长期高血压造成的突发脑出血而病逝。根据医疗鉴定能够说明医院负责轻微责任,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不对,没有按照实际金额计算。本院无法满足该患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

裁判结果

本案中,经原告申请,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在诊疗张敏隆鼻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敏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定被告按照相应比例承担原告隆鼻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维权要点:隆鼻手术为医疗美容整形常见项目,此类案件因果关系复杂,存在多种法条竞合的情况,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判,以制定最优策略。否则即使维权成功,也很可能得不到想要的诉讼结果,在此复杂情况下个人很难对此有具体而清晰的判断,建议找专业团队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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