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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莉诉被西北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23-05-05 15:12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日,原告经人介绍前往医疗美容医院处治疗面颊部红血丝,后时光医院为原告红血丝祛除术原告交纳手术费用10594元,当日原告在《皮肤美容科激光红血丝祛除术知情同意书》治疗记录上签字,该治疗记录载明治疗时间:2018年5月2日第一次,即刻反应:小水泡、轻微肿胀、泛红。术后原告面颊出现红肿、水疱、溃烂等症状,前往时光医院处进行修复未果,造成面部创口结痂、凹陷。原告诉称医师祁未给原告做手术,是由一名叫满的无资质女工作人员给原告做的手术。第二次门诊治疗。2019年1月25日原告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对面颊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等479.82元,该医院开具门诊收费票据。第三次门诊治疗。2019年2月25日至28日、2019年4月4日原告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面颊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2477元。该医院开具门诊收费票据。第四次门诊治疗。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6日甘肃省张掖市桑巴克祛疤中心向原告出具收据七张,计医疗费31060元,第五次门诊治疗。2020年1月8日、6月7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开具的门诊收费票据载明收取原告医疗费387元、291元,计678元。原告前往北京、西安、张掖的乘坐飞机、搭乘出租车等交通费4217.10元。原告前往张掖就医期间产生住宿费300元,前往北京、西安、张掖等地就医期间产生住宿费计1773元;双方司法鉴定经过如下:2019年3月29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面部伤残等级、毁容面积等级、整形费用、术后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鉴定后,2019年6月10日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一、被鉴定人原告系激光治疗术后、颊部色素沉着、增生性瘢痕,构成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原告面部瘢痕形成,今后行痂痕削痂打磨术,目前在我省三级甲等医院行该手术通常约需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左右/单次(对此,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个体差异和其他医疗因素等,具体产生费用及次数可能会发生差异或不同,其最终费用要以医疗后的实际发生为准)。该鉴定意见医疗美容医院提出异议,后经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补正说明情况。2019年9月23日被告申请对其美容方案是否正确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鉴定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2020年4月8日以无法受理为由决定终止鉴定工作。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退回委托。2020年4月12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作出(2019)青法司技字第388号终结鉴定函终结鉴定。2020年4月20日至21日双方对美容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参与度、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申请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判决: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228.82元、误工费7966元、护理费7966元、残疾赔偿金58377元、交通费4217.10元、住宿费1077元,共计93831.92元;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2067元(原告已交10442元,缓交1625元),由原告负担8567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500元(其中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625元,给付原告诉讼费187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鉴定费228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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